河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办法 第三十条 河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办法 第三十条 有防汛任务的水利工程的使用权采取承包、租赁、拍卖、股份制或者合作制等方式经营的,经营者应当保证工程的安全运行和防汛、供水、排水等原设计的基本功能,服从水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管理和防汛调度。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6-03-29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