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办法

第四十六条

河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办法 第四十六条 防汛指挥机构、水行政主管部门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国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构不成犯罪的,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不执行防洪规划的;
(二)贪污、截留、挤占、挪用防汛资金和物资的;
(三)违法批准建设影响防洪的建筑物的;
(四)不执行防汛抢险指令的;
(五)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致使防洪工作遭受重大损失的。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6-03-29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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