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办法 第四十四条 河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办法 第四十四条 违反本办法第三十条规定的经营者,在防汛期间拒不服从水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管理和防汛调度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6-03-29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