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办法

第四十三条

河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办法 第四十三条 违反本办法第二十条规定,防洪工程设施的工程质量不符合要求,除承担民事责任外,对项目法人的法定代表人及有关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由于设施、施工、监理单位造成工程质量不符合要求的,还应当依法追究设计、施工、监理单位法定代表人及有关责任人员的责任。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6-03-29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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