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办法

第十六条

河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办法 第十六条 建设跨河、穿河、穿堤、临河的桥梁、码头、道路、渡口、管道、缆线、取水、排水等工程设施,以及行洪通道内影响行洪的工程设施,其工程建设方案必须按照河道管理权限报送有关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
前款所列建设项目需要占用河道管理范围内土地、跨越河道或者穿越河床的,应当经有关水行政主管部门对工程设施的位置和界限审查批准,方可依法办理开工手续;安排施工时,应严格依照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位置和界限进行。
因施工造成河道淤积或者对河道堤防等水利工程设施造成损害的,由建设单位或施工单位承担清淤和赔偿责任;跨汛期施工的建设项目,应制定安全度汛措施,并事先报有关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
防洪区和防洪工程设施的管理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6-03-29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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