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办法

第十七条

河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办法 第十七条 防洪区是指洪水泛滥可能淹及的地区,分为洪泛区、蓄滞洪区和防洪保护区。
洪泛区、蓄滞洪区和防洪保护区的范围,在防洪规划或者防御洪水方案中划定,并报请省人民政府按规定的权限批准后予以公告。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6-03-29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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