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办法 第十九条 河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办法 第十九条 在洪泛区、蓄滞洪区内应严格控制非防洪工程设施的建设,必须建设的,在建设项目可行性报告按照国家规定的基本建设程序报请批准时,应当附具省辖市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批准的洪水影响评价报告。编制洪水影响评价报告的具体办法由省水行政主管部门制定。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6-03-29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