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办法
第十四条
河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办法 第十四条 在河道、水库管理范围内采砂,应当报有管辖权的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按照批准的范围、作业方式等要求开采。个人少量自用采矿,免办审批手续,但应在指定地点进行。
县级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根据河势稳定和防洪安全的要求,规定禁止采矿区,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予以公布。
县级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根据河势稳定和防洪安全的要求,规定禁止采矿区,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予以公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