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办法
第十二条
河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办法 第十二条 县级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防洪规划,兼顾上下游、左右岸的关系,制定河道整治、涝区治理和病险水库除险加固的年度计划,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涉及不同行政区域之间利益的,报共同的上一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对严重影响防洪排涝的河段及工程,应当制定应急措施,优先安排资金进行整治。
根据防洪规划进行河道治理新增的可利用土地,属国家所有,应当优先用于防洪工程设施的建设。
根据防洪规划进行河道治理新增的可利用土地,属国家所有,应当优先用于防洪工程设施的建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