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办法

第十条

河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办法 第十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国家确定的重要河道、同的规划治导线,按照《防洪法》第十九条规定执行;省确定的主要河道、跨省辖市河道及大型水库下游河道的规划治导线,由省水行政主管部门拟定,报省人民政府批准。
其他河道的规划导线,按照河道管理权限分别由省辖市、县(市、区)水行政主管部门拟定,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并报上一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6-03-29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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