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办法 第四十条 河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办法 第四十条 未经批准或者不按批准的范围、作业方式等要求在河道、水库管理范围内采砂的,按照《河南省〈水法〉实施办法》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罚。个人少量自用采矿,未在指定地点进行的,处二百元以下罚款。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6-03-29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