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办法

第三条

河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办法 第三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防洪工作的统一领导,组织有关部门、单位,动员社会力量,依靠科技进步,加强防洪工程设施建设和管理,并做好防汛和洪涝灾害后的恢复与救济工作。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6-03-29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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