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办法

第五条

河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办法 第五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防洪工程设施和依法参加防汛抗洪的义务。
对在抗洪抢险、防洪工程设施建设和管理以及水文、气象、信息服务等方面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给予表彰和奖励。
防洪规划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6-03-29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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