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办法 第二十四条 河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办法 第二十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设立由有关部门、当地驻军、人民武装部负责人等组成的防汛指挥机构,在上级防汛指挥机构和本级人民政府领导下,指挥本地区的防汛抗洪工作。其办事机构设在同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或黄河河务部门,具体负责防汛指挥机构的日常工作。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6-03-29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