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实施《土地管理法》办法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七十条

河南省实施《土地管理法》办法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七十条 依法没收的地上建筑物和其他设施,由作出处罚决定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同级财政部门依法处理。所得收益,缴作出处罚决定机关的同级财政。
没收集体土地上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其土地使用权随同地上建筑物转移的,应依法办理集体土地征收或使用手续。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1999-09-24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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