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实施《土地管理法》办法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六十九条

河南省实施《土地管理法》办法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六十九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应于七日内直接送达违法当事人。直接送达确有困难的,可以留置送达或者邮寄送达;当事人下落不明的,可以公告送达。邮寄送达,以回执注明的收件日期为送达日期。公告送达,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视为送达。公告送达应在案卷中注明原因和经过。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1999-09-24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 查看《河南省实施《土地管理法》办法》全部法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