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实施《土地管理法》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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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河南省实施《土地管理法》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以下简称《土地管理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
第二条
河南省实施《土地管理法》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的一切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土地管理法律、法规和本办法。
第三条
河南省实施《土地管理法》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三条 各级人民政府必须贯彻十分珍惜、合理利用土地和切实保护耕地的基本国策,坚持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和严格的节约集约用...
第四条
河南省实施《土地管理法》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四条 省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统一负责全省土地的管理和监督工作。省辖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负责...
第二章 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
第五条
河南省实施《土地管理法》办法 第二章 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 第五条 符合《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条规定的土地属于国家所有。
第六条
河南省实施《土地管理法》办法 第二章 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 第六条 下列土地属于农民集体所有:
(一)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除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以外;
(二)...
第七条
河南省实施《土地管理法》办法 第二章 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 第七条 依法实行土地登记发证制度。依法登记的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
集...
第八条
河南省实施《土地管理法》办法 第二章 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 第八条 集体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由县(市、区)人民政府登记,核发《集体土地所有证》和《集体土地使用证》...
第九条
河南省实施《土地管理法》办法 第二章 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 第九条 单位和个人依法使用的国有土地,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登记,核发《国有土地使用证》,确认使用权。其中...
第十条
河南省实施《土地管理法》办法 第二章 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 第十条 确认林地、草地、水面、滩涂的权属,分别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
第十一条
河南省实施《土地管理法》办法 第二章 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 第十一条 土地登记和颁发土地证书后发现有错登、漏登或有违法情节的,原登记发证机关应当依法更正,收回或注...
第十二条
河南省实施《土地管理法》办法 第二章 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 第十二条 土地所有权和土地使用权争议的处理,依据《土地管理法》第十六条的规定执行。
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
第十三条
河南省实施《土地管理法》办法 第二章 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 第十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确认土地权属时,可以将《土地利用现状调查》和《城镇地籍调查》有关成果资料作为...
第三章 土地利用总体规划
第十四条
河南省实施《土地管理法》办法 第三章 土地利用总体规划 第十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依法编制土地利用总体规划。
省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应当根据全省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
第十五条
河南省实施《土地管理法》办法 第三章 土地利用总体规划 第十五条 编制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按下列程序进行:
(一)拟定方案。广泛收取资料,组织有关专家和技术人员,提...
第十六条
河南省实施《土地管理法》办法 第三章 土地利用总体规划 第十六条 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审批权限按《土地管理法》第二十一条、《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八条的规定执行。...
第十七条
河南省实施《土地管理法》办法 第三章 土地利用总体规划 第十七条 各级人民政府编制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应遵守下列原则:
(一)严格依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控制建设用地...
第十八条
河南省实施《土地管理法》办法 第三章 土地利用总体规划 第十八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根据本行政区域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国民经济和社会发...
第十九条
河南省实施《土地管理法》办法 第三章 土地利用总体规划 第十九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将上级下达的新增建设用地指标、耕地保有量计划指标和土地开发...
第二十条
河南省实施《土地管理法》办法 第三章 土地利用总体规划 第二十条 土地利用年度计划一经批准下达,必须严格执行。没有新增建设用地指标或者超过新增建设用地指标的,不...
第二十一条
河南省实施《土地管理法》办法 第三章 土地利用总体规划 第二十一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健全土地调查、统计制度。
各级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进...
第二十二条
河南省实施《土地管理法》办法 第三章 土地利用总体规划 第二十二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应建立土地管理信息系统,对土地利用现状进行动态监测。
第四章 耕地保护
第二十三条
河南省实施《土地管理法》办法 第四章 耕地保护 第二十三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把耕地保护、土地利用等工作列为政府主管领导任期内的年度考核和离任前考核内容。
第二十四条
河南省实施《土地管理法》办法 第四章 耕地保护 第二十四条 省人民政府应当确保本行政区域内耕地总量不减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制定开垦耕地计划,并组织落实。补充...
第二十五条
河南省实施《土地管理法》办法 第四章 耕地保护 第二十五条 非农业建设项目经批准占用耕地的,土地使用者应当制定耕地开垦方案,报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同意,负责开垦与所...
第二十六条
河南省实施《土地管理法》办法 第四章 耕地保护 第二十六条 省辖市人民政府应落实省人民政府下达的划定基本农田的指标。县(市、区)人民政府应根据经济发展计划和土地...
第二十七条
河南省实施《土地管理法》办法 第四章 耕地保护 第二十七条 新建砖瓦窑场及取土用地,应利用荒丘、荒坡、荒废地和高岗薄地,并与土地开发、整理、复垦相结合。
申请新...
第二十八条
河南省实施《土地管理法》办法 第四章 耕地保护 第二十八条 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闲置、荒芜耕地。已经办理审批手续的非农业建设占用耕地,一年内不用而又可以耕种并收获...
第二十九条
河南省实施《土地管理法》办法 第四章 耕地保护 第二十九条 县(市、区)、乡(镇)人民政府应当按照统一规划、集中布局、分步实施的原则,对农村空闲地、闲置地、荒坡...
第三十条
河南省实施《土地管理法》办法 第四章 耕地保护 第三十条 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组织编制土地整治规划并组织实施。编制土地整治规划应当与城乡规划和农、林、水等规...
第三十一条
河南省实施《土地管理法》办法 第四章 耕地保护 第三十一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统筹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农业土地开发资金、土地复垦费、土地闲置费、耕地开...
第三十二条
河南省实施《土地管理法》办法 第四章 耕地保护 第三十二条 鼓励单位、个人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以出资、合作等方式参与土地整治、农村住房建设和村庄改造。
土地整治后...
第三十三条
河南省实施《土地管理法》办法 第四章 耕地保护 第三十三条 开发未确定使用权的国有荒山、荒地、荒滩用于农、林、牧、渔业生产的,谁开发,谁使用。开发单位或个人应向...
第三十四条
河南省实施《土地管理法》办法 第四章 耕地保护 第三十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土地复垦工作的监督管理。用地单位或者个人对在生产建设过程中...
第五章 建设用地
第三十五条
河南省实施《土地管理法》办法 第五章 建设用地 第三十五条 建设占用土地应当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土地利用年度计划。
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建设用地范围内...
第三十六条
河南省实施《土地管理法》办法 第五章 建设用地 第三十六条 征收土地方案经依法批准后,省辖市、县(市)人民政府应当将批准征地机关、批准文号、征收土地的用途、范围...
第三十七条
河南省实施《土地管理法》办法 第五章 建设用地 第三十七条 征收农民集体所有土地,应当按照同地同价、公平合理、及时足额的原则给予补偿,维护被征收土地农民的合法权...
第三十八条
河南省实施《土地管理法》办法 第五章 建设用地 第三十八条 征收的集体土地属村集体经济组织或村民委员会所有的,土地补偿费支付给村集体经济组织或村民委员会;属村民...
第三十九条
河南省实施《土地管理法》办法 第五章 建设用地 第三十九条 具体建设项目用地,按《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及有关规定办理。
建设项目需要使用土...
第四十条
河南省实施《土地管理法》办法 第五章 建设用地 第四十条 因建设需要,经批准收回农民耕种的国有土地,按照本办法有关规定支付青苗补偿费、附着物补偿费。耕种五年以内...
第四十一条
河南省实施《土地管理法》办法 第五章 建设用地 第四十一条 本办法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规定的年产值,均按前三年平均年产量和国家规定的产品现行平均价格计算,国家...
第四十二条
河南省实施《土地管理法》办法 第五章 建设用地 第四十二条 被征收土地内有水源、渠道、涵闸、管道、道路、电缆等与生产和生活密切相关的设施的,由当地人民政府组织有...
第四十三条
河南省实施《土地管理法》办法 第五章 建设用地 第四十三条 临时用地依照《土地管理法》第五十七条的规定执行。临时用地期满,应当恢复原状,退还土地。
遇到抢险救灾...
第四十四条
河南省实施《土地管理法》办法 第五章 建设用地 第四十四条 在城市建成区内,集体土地依法归国家所有后,省辖市、县(市)人民政府应对农民集体经济组织,有计划的依法...
第四十五条
河南省实施《土地管理法》办法 第五章 建设用地 第四十五条 下列项目可以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
(一)国家机关和军事用地;
(二)城市基础设施和公益事业用地;...
第四十六条
河南省实施《土地管理法》办法 第五章 建设用地 第四十六条 国有土地的有偿使用包括出让、租赁、作价出资或入股等方式。
以出让等有偿使用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建...
第四十七条
河南省实施《土地管理法》办法 第五章 建设用地 第四十七条 新增建设用地的土地有偿使用费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十八条
河南省实施《土地管理法》办法 第五章 建设用地 第四十八条 国有土地使用权处置必须依法办理处置手续,并由具有土地评估资质的估价机构进行地价评估。
第四十九条
河南省实施《土地管理法》办法 第五章 建设用地 第四十九条 人民法院依法执行以出让方式取得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土地使用权获得者应当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
第五十条
河南省实施《土地管理法》办法 第五章 建设用地 第五十条 土地使用者必须按批准用途使用土地,确需改变土地用途的,应当报省辖市、县(市、区)人民政府重新审批。在城...
第五十一条
河南省实施《土地管理法》办法 第五章 建设用地 第五十一条 乡镇企业、乡(镇)村公共设施、公益事业建设使用本集体所有土地,应向省辖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土地行...
第五十二条
河南省实施《土地管理法》办法 第五章 建设用地 第五十二条 乡镇企业经批准使用集体土地的,应当给予补偿。补偿的具体数额参照征收土地补偿标准确定。
第五十三条
河南省实施《土地管理法》办法 第五章 建设用地 第五十三条 农村村民建住宅,应当符合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镇、乡、村庄建设规划,先使用原有的宅基地和村内空闲...
第五十四条
河南省实施《土地管理法》办法 第五章 建设用地 第五十四条 具备下列条件的,可以申请宅基地:
(一)农村村民户无宅基地的;
(二)农村村民户,除父母身边留一子女...
第五十五条
河南省实施《土地管理法》办法 第五章 建设用地 第五十五条 符合申请宅基地条件的农村村民,应向本集体提出申请,经村民代表会议或村民会议讨论通过,由村民委员会报乡...
第五十六条
河南省实施《土地管理法》办法 第五章 建设用地 第五十六条 对退回宅基地的,当地人民政府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给予奖励。退回宅基地并符合住房保障条件的,可以优先...
第五十七条
河南省实施《土地管理法》办法 第五章 建设用地 第五十七条 为乡(镇)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需要而收回集体土地使用权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向县(市、区)人民...
第五十八条
河南省实施《土地管理法》办法 第五章 建设用地 第五十八条 依法以集体所有土地上的房屋、构筑物抵押的,必须先征得土地所有者的同意,再到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土地使...
第五十九条
河南省实施《土地管理法》办法 第五章 建设用地 第五十九条 以集体土地作价入股兴办企业,应当向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申请,经依法批准后方可实施。乡镇企业以依法取得的建...
第六章 监督检查
第六十条
河南省实施《土地管理法》办法 第六章 监督检查 第六十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实施土地监督检查,应当依照《土地管理法》、《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河...
第六十一条
河南省实施《土地管理法》办法 第六章 监督检查 第六十一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土地监督检查机构建设。土地监督检查的内容包括:
(一)土地管...
第六十二条
河南省实施《土地管理法》办法 第六章 监督检查 第六十二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在调查处理土地违法案件时,可以采取下列措施:
(一)责令下级人民政府...
第六十三条
河南省实施《土地管理法》办法 第六章 监督检查 第六十三条 上级人民政府对下级人民政府违法批准占用土地的批准文件应当予以撤销。监察部门应对直接责任人员和直接负责...
第六十四条
河南省实施《土地管理法》办法 第六章 监督检查 第六十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在监督检查中发现国家工作人员的违法行为,依法应当给予处分的,依照《土...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六十五条
河南省实施《土地管理法》办法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六十五条 非法转让土地,依照《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三条和《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八条的规定处以罚款的,罚款额...
第六十六条
河南省实施《土地管理法》办法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六十六条 非法占用土地,依照《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六条规定和《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二条规定处以罚款的,按下...
第六十七条
河南省实施《土地管理法》办法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六十七条 擅自减免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和国家其他土地收益的,由同级财政部门或上一级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追缴被非...
第六十八条
河南省实施《土地管理法》办法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六十八条 不依法办理土地登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办理。
涂改、伪造、倒卖土地证书的,...
第六十九条
河南省实施《土地管理法》办法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六十九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应于七日内直接送达违法当事人。直接送达确有困难的...
第七十条
河南省实施《土地管理法》办法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七十条 依法没收的地上建筑物和其他设施,由作出处罚决定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同级财政部门依法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