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实施《土地管理法》办法 第四章 耕地保护 第二十六条 河南省实施《土地管理法》办法 第四章 耕地保护 第二十六条 省辖市人民政府应落实省人民政府下达的划定基本农田的指标。县(市、区)人民政府应根据经济发展计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划定基本农田。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1999-09-24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