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实施《土地管理法》办法
第四章 耕地保护
第二十五条
河南省实施《土地管理法》办法 第四章 耕地保护 第二十五条 非农业建设项目经批准占用耕地的,土地使用者应当制定耕地开垦方案,报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同意,负责开垦与所占耕地数量、质量相当的耕地。没有条件开垦的,必须缴纳耕地开垦费。开垦耕地的数量或质量经验收不合格的,应当缴纳相应的耕地开垦费。耕地开垦费的征收、使用和管理办法由省人民政府另行制定。
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建设用地范围内统一征地后供地的,由省辖市、县(市)人民政府承担开垦耕地的义务;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建设用地范围外的建设项目用地,由用地单位承担开垦耕地的义务;镇、乡、村庄建设占用耕地的,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村民委员会承担开垦耕地的义务。
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建设用地范围内统一征地后供地的,由省辖市、县(市)人民政府承担开垦耕地的义务;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建设用地范围外的建设项目用地,由用地单位承担开垦耕地的义务;镇、乡、村庄建设占用耕地的,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村民委员会承担开垦耕地的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