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实施《土地管理法》办法 第四章 耕地保护 第二十三条 河南省实施《土地管理法》办法 第四章 耕地保护 第二十三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把耕地保护、土地利用等工作列为政府主管领导任期内的年度考核和离任前考核内容。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1999-09-24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