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实施《土地管理法》办法
第四章 耕地保护

第二十四条

河南省实施《土地管理法》办法 第四章 耕地保护 第二十四条 省人民政府应当确保本行政区域内耕地总量不减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制定开垦耕地计划,并组织落实。补充耕地超过应开垦指标的,由上级人民政府从耕地开垦费中给予适当补助。
新增建设项目占用耕地后,个别省辖市、县(市)确因后备资源匮乏,新开垦的耕地不足以补偿所占耕地数量的,必须报经上级人民政府批准进行易地开垦,并核减本行政区域内开垦耕地的数量。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1999-09-24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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