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实施《土地管理法》办法
第四章 耕地保护

第二十八条

河南省实施《土地管理法》办法 第四章 耕地保护 第二十八条 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闲置、荒芜耕地。已经办理审批手续的非农业建设占用耕地,一年内不用而又可以耕种并收获的,应当由原耕种该幅耕地的集体或者个人恢复耕种,也可以由用地单位组织耕种;一年以上未动工建设的,应当按照闲置土地所在县(市、区)耕地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四倍缴纳闲置费;连续二年未使用的,经原批准机关批准,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无偿收回用地单位的土地使用权。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1999-09-24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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