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实施《土地管理法》办法
第四章 耕地保护

第三十条

河南省实施《土地管理法》办法 第四章 耕地保护 第三十条 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组织编制土地整治规划并组织实施。编制土地整治规划应当与城乡规划和农、林、水等规划相协调。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1999-09-24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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