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实施《土地管理法》办法 第四章 耕地保护 第二十九条 河南省实施《土地管理法》办法 第四章 耕地保护 第二十九条 县(市、区)、乡(镇)人民政府应当按照统一规划、集中布局、分步实施的原则,对农村空闲地、闲置地、荒坡地、废弃地以及低效利用的土地进行以土地整理、复垦、开发为基本内容的土地整治,提高耕地质量,增加有效耕地面积。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1999-09-24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