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实施《土地管理法》办法
第四章 耕地保护

第三十二条

河南省实施《土地管理法》办法 第四章 耕地保护 第三十二条 鼓励单位、个人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以出资、合作等方式参与土地整治、农村住房建设和村庄改造。
土地整治后新增加的耕地面积,可以折抵建设用地指标,建设用地指标可以有偿转让。具体办法由省人民政府制定。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1999-09-24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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