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实施《土地管理法》办法
第二章 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

第十三条

河南省实施《土地管理法》办法 第二章 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 第十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确认土地权属时,可以将《土地利用现状调查》和《城镇地籍调查》有关成果资料作为证据。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处理土地权属争议时,争议各方均不能提供可以采信的证据的,可以根据土地利用状况和公平、公正、合理的原则,确认土地权属。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1999-09-24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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