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实施《土地管理法》办法
第三章 土地利用总体规划

第十四条

河南省实施《土地管理法》办法 第三章 土地利用总体规划 第十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依法编制土地利用总体规划。
省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应当根据全省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统筹考虑城乡规划用地需求,确定城市、镇、乡、村庄的建设用地规模控制指标,落实国家、省重点建设项目和基本农田保护区等重要土地用途布局,在规划期内确保本行政区域内耕地总量不减少。
省辖市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应当根据省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结合本地经济社会发展目标和土地资源条件,提出土地利用方向与原则,调整土地利用结构、确定各种用地规模、土地利用区域布局,制定土地用途管制措施。
县(市、区)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应当根据省辖市规划和本地土地资源状况,落实省辖市规划确定的各项土地利用指标,划定土地利用区。重点划定基本农田保护区、城市、镇、乡、村庄建设用地区、独立工矿区等,明确各土地利用区的土地用途与使用条件。
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应当落实县(市、区)规划确定的各项土地利用指标,并划定土地利用区,根据县(市、区)规划确定的土地用途和使用条件,确定每一块土地的用途。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1999-09-24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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