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实施《土地管理法》办法
第三章 土地利用总体规划

第十六条

河南省实施《土地管理法》办法 第三章 土地利用总体规划 第十六条 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审批权限按《土地管理法》第二十一条、《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八条的规定执行。
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批准后,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在接到批准文件之日起三十日内予以公告。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1999-09-24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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