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实施《土地管理法》办法
第三章 土地利用总体规划

第十八条

河南省实施《土地管理法》办法 第三章 土地利用总体规划 第十八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根据本行政区域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国家产业政策及建设用地和土地利用的实际情况,提出本地下一年度的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建议,经同级人民政府审查后,于第三季度前报上一级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1999-09-24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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