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实施《土地管理法》办法
第三章 土地利用总体规划
第二十条
河南省实施《土地管理法》办法 第三章 土地利用总体规划 第二十条 土地利用年度计划一经批准下达,必须严格执行。没有新增建设用地指标或者超过新增建设用地指标的,不得批准新增建设用地。
未严格执行建设占用耕地补偿制度或者没有完成土地开发整理计划指标的,核减下一年度的新增建设用地指标。
节约新增建设用地指标的,经核准后,可结转下一年度使用。
未严格执行建设占用耕地补偿制度或者没有完成土地开发整理计划指标的,核减下一年度的新增建设用地指标。
节约新增建设用地指标的,经核准后,可结转下一年度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