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实施《土地管理法》办法 第三章 土地利用总体规划 第十九条 河南省实施《土地管理法》办法 第三章 土地利用总体规划 第十九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将上级下达的新增建设用地指标、耕地保有量计划指标和土地开发整理计划指标逐级分解,拟定实施方案,经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下达。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1999-09-24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