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实施《土地管理法》办法 第二章 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 第十一条 河南省实施《土地管理法》办法 第二章 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 第十一条 土地登记和颁发土地证书后发现有错登、漏登或有违法情节的,原登记发证机关应当依法更正,收回或注销原发土地证书,换发新的土地证书。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1999-09-24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