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实施《土地管理法》办法
第五章 建设用地

第三十八条

河南省实施《土地管理法》办法 第五章 建设用地 第三十八条 征收的集体土地属村集体经济组织或村民委员会所有的,土地补偿费支付给村集体经济组织或村民委员会;属村民小组所有的,土地补偿费支付给村民小组;属乡(镇)集体经济组织所有的,土地补偿费支付给乡(镇)集体经济组织。
地上附着物补偿费、青苗补助费和安置补助费的支付和使用,依照《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六条的规定执行。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1999-09-24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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