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实施《土地管理法》办法
第五章 建设用地

第三十九条

河南省实施《土地管理法》办法 第五章 建设用地 第三十九条 具体建设项目用地,按《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及有关规定办理。
建设项目需要使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国有未利用土地的审批权限为:三公顷以下由县(市)人民政府批准,三公顷以上六公顷以下由省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六公顷以上由省人民政府批准。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1999-09-24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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