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实施《土地管理法》办法
第五章 建设用地
第四十条
河南省实施《土地管理法》办法 第五章 建设用地 第四十条 因建设需要,经批准收回农民耕种的国有土地,按照本办法有关规定支付青苗补偿费、附着物补偿费。耕种五年以内的给予适当的安置补助;耕种五年以上的,安置补助费按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四至六倍支付。
收回国有林场、农场等使用的国有土地,参照征收耕地的补偿标准执行。
收回国有林场、农场等使用的国有土地,参照征收耕地的补偿标准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