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实施《土地管理法》办法
第五章 建设用地

第四十二条

河南省实施《土地管理法》办法 第五章 建设用地 第四十二条 被征收土地内有水源、渠道、涵闸、管道、道路、电缆等与生产和生活密切相关的设施的,由当地人民政府组织有关部门会同用地单位和施工单位,妥善处理,不得擅自阻断和损坏;造成阻断、损坏的,应予以修复或者按规定修建相应的工程设施。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1999-09-24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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