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实施《土地管理法》办法
第五章 建设用地

第四十三条

河南省实施《土地管理法》办法 第五章 建设用地 第四十三条 临时用地依照《土地管理法》第五十七条的规定执行。临时用地期满,应当恢复原状,退还土地。
遇到抢险救灾等特殊情况急需用地的,可以先使用,但应及时报告所在地的县(市、区)人民政府。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1999-09-24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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