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实施《土地管理法》办法 第五章 建设用地 第五十条 河南省实施《土地管理法》办法 第五章 建设用地 第五十条 土地使用者必须按批准用途使用土地,确需改变土地用途的,应当报省辖市、县(市、区)人民政府重新审批。在城市规划区内改变土地用途的,报批前,应经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同意。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1999-09-24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