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实施《土地管理法》办法 第五章 建设用地 第五十一条 河南省实施《土地管理法》办法 第五章 建设用地 第五十一条 乡镇企业、乡(镇)村公共设施、公益事业建设使用本集体所有土地,应向省辖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省辖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在十日内提出审核意见,报省辖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批准。涉及农用地的,在办理农用地转用时一并办理使用审批手续。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1999-09-24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