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实施《土地管理法》办法 第六章 监督检查 第六十三条 河南省实施《土地管理法》办法 第六章 监督检查 第六十三条 上级人民政府对下级人民政府违法批准占用土地的批准文件应当予以撤销。监察部门应对直接责任人员和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1999-09-24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