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实施《土地管理法》办法
第六章 监督检查

第六十条

河南省实施《土地管理法》办法 第六章 监督检查 第六十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实施土地监督检查,应当依照《土地管理法》、《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河南省土地监察条例》和本办法的规定进行。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查处重大土地违法案件,应当核算违法行为给国家、集体和个人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数额。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1999-09-24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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