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实施《土地管理法》办法
第五章 建设用地

第五十九条

河南省实施《土地管理法》办法 第五章 建设用地 第五十九条 以集体土地作价入股兴办企业,应当向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申请,经依法批准后方可实施。乡镇企业以依法取得的建设用地作价入股兴办企业的,只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1999-09-24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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