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实施《土地管理法》办法 第五章 建设用地 第五十六条 河南省实施《土地管理法》办法 第五章 建设用地 第五十六条 对退回宅基地的,当地人民政府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给予奖励。退回宅基地并符合住房保障条件的,可以优先安排廉租住房或者购买经济适用住房。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1999-09-24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