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实施《土地管理法》办法
第五章 建设用地

第五十六条

河南省实施《土地管理法》办法 第五章 建设用地 第五十六条 对退回宅基地的,当地人民政府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给予奖励。退回宅基地并符合住房保障条件的,可以优先安排廉租住房或者购买经济适用住房。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1999-09-24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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