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实施《矿产资源法》办法
第三章 矿产资源的开采

第三十三条

河南省实施《矿产资源法》办法 第三章 矿产资源的开采 第三十三条 采矿权申请人办理采矿登记后,由矿区所在地的县级地质矿产管理部门按照颁发采矿许可证的机关或其委托机关出具的书面通知和矿区范围图,具体标定矿区范围,予以公告,并可根据采矿权人的申请,组织埋设界桩或设置地面标志。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0-07-30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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