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实施《矿产资源法》办法》

地方性法规 发布:2010-07-30 共 62 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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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河南省实施《矿产资源法》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发展矿业,加强矿产资源的勘查、开发、利用和保护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和国家有关行政法规... 第二条 河南省实施《矿产资源法》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条 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勘查、开采矿产资源,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河南省实施《矿产资源法》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三条 矿产资源属于国家所有,地表或地下的矿产资源的国家所有权不因其所依附的土地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不同而改变。 ... 第四条 河南省实施《矿产资源法》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四条 全省矿产资源的勘查、开发实行统一规划、合理布局、综合勘查、合理开采、综合利用和有效保护的方针。 省地质矿产... 第五条 河南省实施《矿产资源法》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五条 勘查、开采矿产资源,必须依法分别申请,经批准取得探矿权、采矿权,并办理登记。已经依法申请取得采矿权的矿山企... 第六条 河南省实施《矿产资源法》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六条 探矿权和采矿权的有偿取得和转让,按照国家规定执行。 开采矿产资源,必须按照国家和本省有关规定缴纳资源税和资... 第七条 河南省实施《矿产资源法》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七条 省地质矿产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矿产资源勘查、开采的监督管理工作。省其他有关部门协助省地质矿产主管部门进... 第八条 河南省实施《矿产资源法》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八条 鼓励国内外投资者依照国家规定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依法投资勘查、开采矿产资源,保障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 第九条 河南省实施《矿产资源法》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九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对侵占、破坏矿产资源及其他违反矿产资源管理法律、法规的行为,有权进行检举、控告。

第二章 矿产资源的勘查

第十条 河南省实施《矿产资源法》办法 第二章 矿产资源的勘查 第十条 矿产资源的勘查登记管理,按照国务院《矿产资源勘查区块登记管理办法》执行。 第十一条 河南省实施《矿产资源法》办法 第二章 矿产资源的勘查 第十一条 省地质矿产主管部门按照规定权限和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的授权,负责本省行政区域内的矿产资源勘查... 第十二条 河南省实施《矿产资源法》办法 第二章 矿产资源的勘查 第十二条 企事业单位、其他经济组织和个人均可按国家规定出资勘查矿产资源。勘查项目出资人为探矿权申请人。国... 第十三条 河南省实施《矿产资源法》办法 第二章 矿产资源的勘查 第十三条 探矿权申请人经登记批准,领取勘查许可证,成为探矿权人。 第十四条 河南省实施《矿产资源法》办法 第二章 矿产资源的勘查 第十四条 从事矿产资源勘查作业的单位应当具有国家或省地质矿产主管部门颁发的勘查资格证书。 探矿权申请人具... 第十五条 河南省实施《矿产资源法》办法 第二章 矿产资源的勘查 第十五条 探矿权人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完成最低勘查投入,并应将每年的勘查投入、勘查工作进展情况报送省地质矿产... 第十六条 河南省实施《矿产资源法》办法 第二章 矿产资源的勘查 第十六条 在取得探矿权的勘查作业区范围内不得设置新的探矿权和采矿权。在探矿权设置的区块范围内,已设置的采... 第十七条 河南省实施《矿产资源法》办法 第二章 矿产资源的勘查 第十七条 探矿权人完成勘查项目后,应当编写地质勘查报告。 供矿山建设使用的一般大型、中型、小型矿床勘查储... 第十八条 河南省实施《矿产资源法》办法 第二章 矿产资源的勘查 第十八条 探矿权人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国家和省地质资料管理机构汇交其地质勘查成果档案资料。 地质勘查报告...

第三章 矿产资源的开采

第十九条 河南省实施《矿产资源法》办法 第三章 矿产资源的开采 第十九条 开采矿产资源,应当依法申请登记,经批准领取采矿许可证,取得采矿权。 采矿权申请人申请办理采矿登记... 第二十条 河南省实施《矿产资源法》办法 第三章 矿产资源的开采 第二十条 开采下列矿产资源的,由省地质矿产主管部门审批,并颁发采矿许可证: (一)《矿产资源法》第十六条第... 第二十一条 河南省实施《矿产资源法》办法 第三章 矿产资源的开采 第二十一条 开采下列矿产资源的,由省辖市地质矿产管理部门审批,并颁发采矿许可证: (一)开采本办法第二十条... 第二十二条 河南省实施《矿产资源法》办法 第三章 矿产资源的开采 第二十二条 开采本办法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规定以外的零星分散的矿产资源和只能用作普通建筑材料的砂、石、粘土... 第二十三条 河南省实施《矿产资源法》办法 第三章 矿产资源的开采 第二十三条 小型和零星分散的矿产储量规模的划分标准,由省矿产储量审批机构规定。 第二十四条 河南省实施《矿产资源法》办法 第三章 矿产资源的开采 第二十四条 个体经批准可以采挖零星分散的矿产资源和只能用作普通建筑材料的砂、石、粘土。 允许个体采挖的零星... 第二十五条 河南省实施《矿产资源法》办法 第三章 矿产资源的开采 第二十五条 省辖市、县(市、区)地质矿产管理部门发放采矿许可证的情况,由省辖市地质矿产管理部门定期汇总向省... 第二十六条 河南省实施《矿产资源法》办法 第三章 矿产资源的开采 第二十六条 严禁国家机关和参照实行国家公务员制度的单位及其工作人员以各种方式办矿或参与办矿牟取利益。 第二十七条 河南省实施《矿产资源法》办法 第三章 矿产资源的开采 第二十七条 采矿权申请人申请开采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规定的矿产资源,在提出采矿权申请前,应当持合法取得的经... 第二十八条 河南省实施《矿产资源法》办法 第三章 矿产资源的开采 第二十八条 矿区范围划定后,地质矿产管理部门在该区域内不再受理新的申请,并对采矿权申请人保留一定的期限。矿... 第二十九条 河南省实施《矿产资源法》办法 第三章 矿产资源的开采 第二十九条 申请个体采矿的,采矿权申请人应持申请书和符合要求的矿区范围图、相应的地质资料、矿产资源开采利用... 第三十条 河南省实施《矿产资源法》办法 第三章 矿产资源的开采 第三十条 上级地质矿产管理部门,接到采矿登记申请后,应当了解申请的矿区范围内的探矿权、采矿权的设置情况,并... 第三十一条 河南省实施《矿产资源法》办法 第三章 矿产资源的开采 第三十一条 采矿权申请人采取欺骗手段领取的采矿许可证无效,由原颁发采矿许可证的机关予以撤销。 地质矿产管理... 第三十二条 河南省实施《矿产资源法》办法 第三章 矿产资源的开采 第三十二条 采矿权申请人办理采矿登记手续,应按国家规定缴纳登记费。 第三十三条 河南省实施《矿产资源法》办法 第三章 矿产资源的开采 第三十三条 采矿权申请人办理采矿登记后,由矿区所在地的县级地质矿产管理部门按照颁发采矿许可证的机关或其委托...

第四章 探矿权采矿权的转让

第三十四条 河南省实施《矿产资源法》办法 第四章 探矿权采矿权的转让 第三十四条 探矿权人在完成规定的最低勘查投入后,经依法批准,可以将探矿权以出售、作价出资等方式转让。... 第三十五条 河南省实施《矿产资源法》办法 第四章 探矿权采矿权的转让 第三十五条 国有、集体矿山企业出售、转让探矿权、采矿权,或者以租赁经营方式、承包经营方式开采矿产资源... 第三十六条 河南省实施《矿产资源法》办法 第四章 探矿权采矿权的转让 第三十六条 采矿权人采用租赁经营方式、承包经营方式开采矿产资源的,应当签订书面协议。租赁经营合同、承... 第三十七条 河南省实施《矿产资源法》办法 第四章 探矿权采矿权的转让 第三十七条 承包人、承租人应当按照法律、法规规定开采矿产资源,违反规定的,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 第三十八条 河南省实施《矿产资源法》办法 第四章 探矿权采矿权的转让 第三十八条 采用租赁经营方式、承包经营方式开采矿产资源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在采矿许可证的有... 第三十九条 河南省实施《矿产资源法》办法 第四章 探矿权采矿权的转让 第三十九条 采矿权抵押应签订抵押合同,抵押合同双方当事人应当持采矿许可证和抵押合同,向原颁发采矿许可... 第四十条 河南省实施《矿产资源法》办法 第四章 探矿权采矿权的转让 第四十条 抵押合同变更、解除、终止的,抵押双方当事人应当在事实发生之日起十日内,书面报告原抵押登记机...

第五章 矿产资源勘查开采的监督管理

第四十一条 河南省实施《矿产资源法》办法 第五章 矿产资源勘查开采的监督管理 第四十一条 勘查、开采矿产资源,应接受地质矿产管理部门的监督管理。 地质矿产管理部门调查了解... 第四十二条 河南省实施《矿产资源法》办法 第五章 矿产资源勘查开采的监督管理 第四十二条 采矿权人应将新增的矿产储量报地质矿产管理部门核准。 采矿权人对矿产储量非正常消耗... 第四十三条 河南省实施《矿产资源法》办法 第五章 矿产资源勘查开采的监督管理 第四十三条 开采矿产资源,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按照经批准的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和设计要... 第四十四条 河南省实施《矿产资源法》办法 第五章 矿产资源勘查开采的监督管理 第四十四条 勘查、开采矿产资源,必须遵守有关环境保护、矿山安全的法律、法规,防止污染环境和事... 第四十五条 河南省实施《矿产资源法》办法 第五章 矿产资源勘查开采的监督管理 第四十五条 耕地、草地、林地、水土保持设施因采矿受到破坏的,采矿单位或个人应因地制宜地采取回... 第四十六条 河南省实施《矿产资源法》办法 第五章 矿产资源勘查开采的监督管理 第四十六条 矿山企业在矿井、中段、采区或整个矿区采矿终止时,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及时闭坑。 ... 第四十七条 河南省实施《矿产资源法》办法 第五章 矿产资源勘查开采的监督管理 第四十七条 在建设铁路、工厂、水库、输油管道、输电线路、重要公路和各种大型建筑物或建筑群之前... 第四十八条 河南省实施《矿产资源法》办法 第五章 矿产资源勘查开采的监督管理 第四十八条 省地质矿产主管部门根据需要,可以向重点矿山企业或矿山企业集中的地区派出矿产督察员... 第四十九条 河南省实施《矿产资源法》办法 第五章 矿产资源勘查开采的监督管理 第四十九条 属于国务院和省人民政府规定由指定单位统一收购的矿产品,必须交售给指定单位。其他任... 第五十条 河南省实施《矿产资源法》办法 第五章 矿产资源勘查开采的监督管理 第五十条 上级地质矿产管理部门对下级地质矿产管理部门违法或者不适当的行政管理行为,有权予以改... 第五十一条 河南省实施《矿产资源法》办法 第五章 矿产资源勘查开采的监督管理 第五十一条 培育和发展矿产资源中介服务组织。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二条 河南省实施《矿产资源法》办法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二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的矿产资源勘查、开采行为,《矿产资源法》及有关法律、法规已经作出处罚规定的,依照其规... 第五十三条 河南省实施《矿产资源法》办法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三条 将探矿权、采矿权倒卖牟利的,吊销其勘查许可证、采矿许可证,没收违法所得,处以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 第五十四条 河南省实施《矿产资源法》办法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四条 未取得采矿许可证擅自采矿的,责令停止开采,赔偿损失,没收采出的矿产品和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所得百分... 第五十五条 河南省实施《矿产资源法》办法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五条 未经批准,采矿权人自行核减矿产储量的,由地质矿产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以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 第五十六条 河南省实施《矿产资源法》办法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六条 不按规定闭坑的,责令其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以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采矿... 第五十七条 河南省实施《矿产资源法》办法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七条 国家机关和参照实行国家公务员制度的单位及其工作人员以各种方式办矿或参与办矿牟取利益的,责令改正,没... 第五十八条 河南省实施《矿产资源法》办法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八条 本办法第五十三条、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第五十六条、第五十七条规定的行政处罚,由县级以上地质矿产... 第五十九条 河南省实施《矿产资源法》办法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九条 依照本办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而不给予行政处罚的,上级地质矿产管理部门有权责令改正或者直接给予行政处罚... 第六十条 河南省实施《矿产资源法》办法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六十条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复议,也可以依法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当事人逾期不申请复议也... 第六十一条 河南省实施《矿产资源法》办法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六十一条 地质矿产管理部门的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机关、监察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

第七章 附则

第六十二条 河南省实施《矿产资源法》办法 第七章 附则 第六十二条 本办法自1998年7月1日起施行。 1988年10月15日河南省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