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实施《矿产资源法》办法
第二章 矿产资源的勘查

第十七条

河南省实施《矿产资源法》办法 第二章 矿产资源的勘查 第十七条 探矿权人完成勘查项目后,应当编写地质勘查报告。
供矿山建设使用的一般大型、中型、小型矿床勘查储量报告和供中型、小型水源地建设使用的地下水勘查储量报告,由省矿产储量审批机构审批。矿产储量审批机构收到勘查储量报告后,应在3个月内作出批复。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0-07-30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 查看《河南省实施《矿产资源法》办法》全部法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