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实施《矿产资源法》办法 第二章 矿产资源的勘查 第十六条 河南省实施《矿产资源法》办法 第二章 矿产资源的勘查 第十六条 在取得探矿权的勘查作业区范围内不得设置新的探矿权和采矿权。在探矿权设置的区块范围内,已设置的采矿权仍然有效。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0-07-30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