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实施《矿产资源法》办法
第二章 矿产资源的勘查

第十四条

河南省实施《矿产资源法》办法 第二章 矿产资源的勘查 第十四条 从事矿产资源勘查作业的单位应当具有国家或省地质矿产主管部门颁发的勘查资格证书。
探矿权申请人具有勘查资格证书的,可以自行勘查矿产资源;探矿权申请人不具有勘查资格证书的,应当委托具有勘查资格证书的单位勘查。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0-07-30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 查看《河南省实施《矿产资源法》办法》全部法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