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实施《矿产资源法》办法
第二章 矿产资源的勘查

第十五条

河南省实施《矿产资源法》办法 第二章 矿产资源的勘查 第十五条 探矿权人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完成最低勘查投入,并应将每年的勘查投入、勘查工作进展情况报送省地质矿产主管部门,抄送当地地质矿产管理部门。
探矿权人不得擅自扩大勘查作业区范围,不得擅自进行采矿活动。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0-07-30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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