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实施《矿产资源法》办法 第二章 矿产资源的勘查 第十八条 河南省实施《矿产资源法》办法 第二章 矿产资源的勘查 第十八条 探矿权人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国家和省地质资料管理机构汇交其地质勘查成果档案资料。地质勘查报告和其他有价值的勘查资料,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实行有偿使用。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0-07-30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